28部门制定50项措施覆盖9大类*,失信企业限制申报新产业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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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项惩戒措施包括从严审查*合规类、限制配额许可类、限制招标购买类、不予支持评优类、加大*监察类、提高责任费用类、限制企业管理人员类、录入异常*类、规范申报要求类等9大类。适用于广州市区内海关认定的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。
9日,广州海关、黄埔海关会同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《关于落实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,海关、发改委、银行等28个部门共制定了50项惩戒措施,将对广州市区内272家海关失信企业产生惩戒效力。《意见》作为推动落实海关总署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重要举措,与2017年5月5日制发实施的《关于落实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形成完整的协同监管体系,形成了“一处*、处处受限”的*监管新格局。